*组讨论和决定*员处分事项工作程序规定(试行)

来源: 发布日期: 2020-11-23

中共*办公厅印发了《*组讨论和决定*员处分事项工作程序规定(试行)》,并发出通知,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。

  《*组讨论和决定*员处分事项工作程序规定(试行)》主要内容如下。

 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*的十九大精神,规范*组讨论和决定*员处分事项,根据《中国共产*章程》等有关规定,结合工作实际,制定本规定。

  第二条 *组(包含*组性质*委,下同)应当认真履行全面从严治*主体责任,纪委监委派驻纪检监察组应当认真履行监督责任。坚持*要管*、全面从严治*,坚持*纪面前一律平等,坚持实事求是,坚持惩前毖后、治病救人,强化监督执纪问责,确保案件处理取得良好*治效果、纪法效果和社会效果,确保案件质量经得起历史和人民的检验。

  第三条 *组对其管理的*员干部实施*纪处分,应当按照规定程序经*组集体讨论决定,不允许任何个人或者少数人擅自决定和批准。*纪处分决定以*组名义作出并自*组讨论决定之日起生效。

  第四条 *纪委国家监委派驻纪检监察组(以下简称派驻纪检监察组)按照干部管理权限,对驻在部门(含综合监督单位,下同)*组管理的司局级*员干部涉嫌违纪问题进行立案审查和内部审理,经派驻纪检监察组集体研究,提出*纪处分初步建议,与驻在部门*组沟通并取得一致意见后,将案件移送*和国家机关纪检监察工委(以下简称纪检监察工委)进行审理。

  纪检监察工委对移送的案件应当认真履行审核把关和监督制约职能,形成审理报告并反馈派驻纪检监察组,做到事实清楚、证据确凿、定性准确、处理恰当、手续完备、程序合规。

  纪检监察工委在审理过程中,应当加强与派驻纪检监察组沟通。派驻纪检监察组原则上应当尊重纪检监察工委的审理意见。如出现分歧,经沟通不能形成一致意见的,由纪检监察工委将双方意见报*纪委研究决定。

  派驻纪检监察组应当加强与有关方面沟通,特别是对驻在部门*组管理的正司局级*员领导干部违纪案件,在驻在部门*组会议召开前,应当与驻在部门*组和*纪委充分交换意见。